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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04月18日
广东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公章管理办法
一、总则
1、学会公章是学会合法存在的标志,为保证学会公章的合法性、可靠性和严肃性;为有效维护学会利益与声誉,杜绝违法、违规行为的发生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2、学会秘书处负责公章的刻制、保管和注销工作。
3、学会秘书处应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公章,不得转借他人使用。
二、公章的刻制
1、公章刻制需由学会秘书处填写“学会公章刻制申请表”,经学会秘书长、理事长审批、签名后方可刻制。
2、任何单位、分会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和P图公章。
三、公章使用范围
1、学会签发的文件。
2、学会举办的活动。
3、学会联合其他社团、单位举办的活动。
4、经学会批准举办的分支机构活动。
5、学会对外经济活动。
四、公章使用流程
1、学会公文使用公章需经秘书处常务副秘书长审批。
2、分支机构活动使用公章需填写《学会公章使用申请表》,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后,连同有关活动资料递交到学会秘书处,由秘书处常务副秘书长审查签发。
3、对外活动、经济活动需要使用公章,由学会秘书处填写《学会公章使用申请表》,秘书处常务副秘书长审批后,报秘书长或理事长签发。
五、责任
1、公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公章。如有遗失,必须及时上报学会秘书处。
2、对伪造公章、使用伪造公章或P图公章者,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;严禁P图,后果自负,一经发现,停止使用公章活动半年。
六、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,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七、本管理办法于2023年4月18日开始试行,学会原印发的《公章保管制度》同时废止。